1、其次,对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审批、认证或撤销等决定,监管部门也应当告知当事人。这包括告知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审批结果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信息。这有助于当事人了解审批进展和结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第二十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3、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4、销售凭证由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批发市场、商场)统一印制并提供,亦可由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经市场开办者审核同意后使用。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市场,采取前期免费印发样本、后期自主打印的方式试点推广,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制。具体的格式可以参考一下下图。
5、六个月。根据查询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显示,食用农产品相关凭证需保存至少六个月。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的全程可追溯,做好食用农产品的质量检测、进货记录、销售记录等管理工作极为关键。
6、可用作购货凭证的文件: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也可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可用作合格证明文件的资料: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也可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药品时应履行下列职责:(1)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2)应对其药品购销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3)加强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
2、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3、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把好药品购进关、验收关、储存关、养护关、销售关。
药品零售企业的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者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的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销货单、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交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药品零售企业的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记录至少保存五年。记录仅指质量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质量记录。质量记录格式由质量负责人统一审定。质量记录应字迹清晰、正确完整。质量记录应妥善保管、以防损坏丢失。严格票据的控制、保管、使用管理。杜绝违规违法使用票据的行为。
经营情况记录、销售情况记录等:3年。不同类型的药品以及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记录和凭证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保存期限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具体规定。
1、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可知,3个月以内付款用户,发票可申请补开,超出补开期限范围内,无法补开。
2、发票丢失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不能直接补开。药品销售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销售货物,是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丢失要根据以下五种不同的情况有相应的处理方法。
3、法律分析:不可以补开发票,可以到医院复印丢失发票的存根,并到出院处加盖住院收费专用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