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但是不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外的药品。并且不得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
2、药品生产企业不经过当地医药公司不可以直接给零售药店和门诊直接供货。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但是不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外的药品。并且不得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
3、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本条所指的“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是指获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1、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销售的药品包括以下:自己生产的药品。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外购和委托生产的药品。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代理销售的药品。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进口许可证的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范围内的药品。
2、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3、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只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中药饮片)和GMP证书就可以销售中药饮片和中药材,不过销售的中药饮片范围要在两个证的认证范围内的。可以销售到有需要的中药厂,医院、医药公司等。
4、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但是不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外的药品。并且不得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现货销售药品,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遵守药品监管法律法规,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我所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现货销售药品的方式进行销售。
第十五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应理解为,是不得“现货”销售,但是订货是可以的。
从事异地经营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07年1月31日颁布并于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实施后,较之旧办法有较大改革。新《办法》还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1、①处方药、非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业务必须由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2、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7)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3、必须要开发票,正规的都是有发票的,发票和小票要分清楚。
4、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5、不可以。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但是不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外的药品。并且不得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
6、第十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答案】: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第十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第二: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首营资料 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GMP(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s,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年纳税报表;企业质量情况调查表;质量保证协议书。